“湖北联投微财经”2026年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6-02-14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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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追踪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内容提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为延续现行政策和做法,相关部门公布《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该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若有更新替换按新标准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均以本公告为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内容提要: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部分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公告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划分了自2026年起长期免征和2026-2027年阶段性免征增值税的项目(涵盖农业、医疗、教育、金融、家政服务等多个领域,并明确相关项目界定),规定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及对应征收率(含减按征收规定),列明了2026-2027年纳税人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税的业务类型及凭证、发票要求,还包含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等其他优惠政策,延续了部分现行有效政策,同时停止执行特定原建筑服务简易计税规定及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中的部分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本公告、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特定个人住房增值税政策除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内容提要: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政策衔接、延续现行制度做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2026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免税、征税相关政策,同时废止三份旧政策文件并附9项具体范围附件;公告核心将相关出口业务分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免税、征税政策,明确了各政策的适用范围(含出口货物的视同出口情形、跨境服务无形资产的具体类型等),配套规定了增值税退(免)税的免抵退税、免退税两种办法,以及各政策下的退税率、计税依据、税额计算方式,对消费税对应政策也按增值税政策档位同步明确了退(免)税、免税、征税的适用规则、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此外,公告还细化了出口业务的备案申报要求(含申报期限、36个月未申报视同境内销售等),明确了进料加工、卷烟出口、国际运输服务等特殊情形的政策适用,规定了外贸企业核算、特定生产企业退税特殊处理、涉税信息报送等管理要求,同时提及综合保税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政策从其规定,以及骗税、价格异常等违规情形的政策调整和处理方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
内容提要: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30日发布公告,明确八类增值税应税交易需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具体包括金融商品转让、一般纳税人客运场站服务、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外机票代理服务、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承办境外单位境内考试、签证代理服务、代理进口免征进口增值税货物等业务,同时细化了各类业务的扣除细则、合法有效凭证要求及发票开具规范(如部分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统一规定纳税人根据公告要求扣除价款时,若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内容提要: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政策衔接、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告,明确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资产重组、应税交易税率适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关事项,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公告细化了进项税额抵扣规则,明确一般纳税人购进机动车、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道路桥闸通行服务的具体抵扣方式,提及无法划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规则,以及凭完税凭证抵扣需具备的书面合同、付款证明等资料;明确纳税人通过合并等方式实施的资产重组,在标的为独立运营经营业务、资产包含资产债权负债员工等四项条件下,相关资产转让不征增值税且进项税额可按规抵扣,被合并注销的纳税人未抵扣进项税额可由合并后纳税人继续抵扣;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软件产品配配套服务、销售货物配安装服务等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情形,按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类似情形比照执行;同时明确了生产工期超12个月的大型货物、先收款再分期分次提供的服务、不动产销售、金融机构贷款应收未收利息这四类情形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规则。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内容提要: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5年12月29日发布公告,明确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住房的增值税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3%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该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停止执行财税〔2016〕36号文件相关条款,2026年1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未申报缴纳的增值税,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此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内容提要:本办法依据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先明确了长期资产的界定范围(排除租入的长期资产、施工现场临时建构筑物等,同时明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构成),核心分情形规范了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则:专用于一般计税项目可全额抵扣,专用于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则不得抵扣,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途改变时,按净值率计算并扣减/确认相应进项税额;对2026年1月1日后原值超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等特定资产用于混合用途的,购进时全额抵扣后按调整年限逐年分期调整进项税额,其余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可全额抵扣,同时明确了净值、调整年限的计算标准及具体分期调整方法。此外,办法还规定了长期资产整体或部分处置时的进项税额调整方式,以及日常管理要求,包括后续取得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追溯计算、归集凭证并建立专项抵扣台账等,明确纳税人未按规定抵扣造成税款问题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
内容提要:国家税务总局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发布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征管事项公告,同时废止2023年第1号相关征管公告;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起征点可选择全部或部分放弃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减按1%征收率政策的需按1%开票且可选择全部或部分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划定了自然人需以当月全部应税交易销售额适用月起征点标准的六类情形,其中一次性收取利息、租金的按月均摊确定月销售额,其余应税交易则实行按次纳税,并明确了按次纳税的三类申报纳税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
内容提要:本办法依据增值税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政规定制定,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分八章全面规范纳税人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全流程管理,明确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出口货物适用出口货物相关规定。办法在总则明确适用范围及退(免)税按现行政策执行后,依次规范了出口退(免)税的备案、申报、办理环节管理,明确了备案的资料、变更、撤回要求,区分生产和外贸企业的申报资料及特殊业务申报规范,规定了税务机关的审核流程、疑点处理及暂不退税情形;同时列明九类出口退(免)税证明并规范其管理,明确来料加工、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要求,还确定了三种免费申报渠道、电子资料报送等服务举措,要求纳税人做好备案单证和出口收汇管理,税务机关可开展实地核查和发函调查。此外,办法明确了退(免)税业务开票限制、放弃退(免)税或免税的36个月禁用规则,列明十二类增值税征税情形,并对各类涉税违规行为作出处理规定,其中骗税行为将被追缴税款、处以罚款且分级停止出口退税权,附则则明确了资料报送的相关要求,电子化管理的资料可免予提供纸质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
内容提要:为落实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税收政策、提升增值税纳税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税务部门发布公告明确,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的部分栏次填报要求,规定增值税纳税人暂使用上述申报表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相关栏次按调整后的要求填写,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预约办理时间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26年第1号)
内容提要: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办理时间为2026年3月1日至6月30日,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预约办理服务。纳税人需在3月1日至3月20日期间办理的,可以自2月25日起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提前预约;3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
二、财税要闻

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内容提要:1月28日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胡静林作工作报告,会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总结2025年和“十四五”时期税务工作、研究“十五五”工作思路并部署2026年重点任务;2025年税务系统在税费收入、征管改革、合规管理、服务发展等六方面成效显著,完成33.1万亿元税费征收,减税降费退税超2.8万亿元,“十四五”时期累计征收税费超156万亿元、新增减税降费退税超10万亿元,税收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彰显;会议明确“十五五”时期税务工作将以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税务实践为主线,围绕六大目标以依法治税、以数治税、从严治税为路径开展工作;同时部署2026年五大重点任务,包括夯实财力根基、深化税务领域改革、强化税收监管稽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从严管党带队,相关各方负责人出席本次会议。

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征求意见
内容提要:《管理会计应用指引第804号——财务共享服务(征求意见稿)》由财政部依据《管理会计基本指引》起草,历经调研、座谈、企业实地走访等多阶段打磨于2026年初形成,制定初衷是解决当前财务共享服务实践中标准缺失、权责模糊、建设运营路径不明等问题,落实国家数字化发展战略,规范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推动会计工作数智化转型,该指引适用于分支机构多、业务规模大、集约化需求强等具备相应组织、标准化和信息化基础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单位,共五章31条;其中总则明确了财务共享服务的定义、包含基本与拓展服务的业务范围及标准化、独立性等五大核心特征,应用环境规定了开展该服务需遵循的五大原则、必备基础,明确以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为主要载体且不转移单位法定责任,需厘清各方职责边界,应用程序分两部分明确了财务共享服务中心规划建设的具体内容、实施要求及运营评价的体系搭建、管理重点与绩效评价维度,数智化建设专章明确了通过推进业务流程智能化、构建全生命周期数据治理体系、建立全流程智能监控预警体系提升运营效能与风险韧性,推动财务共享服务中心从交易处理中心向数据服务与智能化管理支撑平台转型的路径,附则则明确了财政部的解释权;同时,该指引将管理会计理念与工具融入共享服务流程,为单位财务共享服务全周期发展提供了系统的方法论和实施路径,旨在推动财务角色从交易处理向价值创造、决策支持转型,助力单位提升财务管理能力,促进行业协同发展。

国务院常务会部署实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
内容提要:1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实施财政金融协同促内需一揽子政策。要加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配合联动,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促消费、扩投资。围绕促进居民消费,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个人消费贷款贴息政策,推动增加优质服务供给,增强居民消费能力。围绕支持民间投资,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设立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建立支持民营企业债券风险分担机制,优化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要采取更多便利化措施,切实推动政策落地见效,增强群众和企业获得感。要密切跟踪政策实施进展,加强全链条管理,确保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多部门发文,明确政府投资基金布局和投向
内容提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发布《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布局规划和投向指导的工作办法(试行)》,明确政府投资基金投向领域应当符合国家生产力布局宏观调控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级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指引的具体要求,符合国家级发展规划及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要求,支持省级重点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鼓励有关行业企业加快技术更新换代,推动产业提质升级。

2026年1月-2026年2月宏观经济数据及股债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内容提要:近一个月(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2月8日),宏观经济呈现边际走弱态势。12月核心CPI虽回升至1.2%,但2025年四季度GDP增速放缓至4.5%,2026年1月制造业及服务业PMI更双双跌入收缩区间,建筑业景气显著下滑,显示经济复苏动能减弱。信贷数据亦显疲软,全年新增人民币贷款同比少增。面对季节性波动,央行灵活操作,2月初巨量回笼后,于税期及春节前连续净投放以维稳流动性,存款类金融机构质押式回购利率(7天期)多数时间围绕1.45%波动,资金面整体保持平稳偏松。
在此宏观背景下,债券市场方面,利率债收益率在经济数据转弱与宽松资金面的共同驱动下震荡下行,10年期国债收益率自1.88%附近回落至1.81%左右。信用债表现更为强劲,信用利差普遍收窄,尤其AA级品种下行显著。而股票市场表现印证了宏观预期转弱的影响。近一个月上证指数与深证成指分别回调-0.49%与-0.88%,市场从前期上涨转入震荡调整阶段。盘面上,资源股(能源资源、金属与矿产、化工与化肥等)回调与科技板块的获利回吐对指数形成压制。总体来看,近一个月市场整体呈现债强股弱的局面,资金在股债之间的配置选择明显向固收资产倾斜。


2026年2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解读:为方便各公司及时了解及适用各项税费政策,以下为2026年2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请各公司详细阅读相关政策内容。
序号 | 政策要点 | 政策依据 |
1 | 1.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部分栏次的填报要求。 2.增值税纳税人暂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及其附列资料,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有关栏次按本公告调整后的填报要求填写。 3.本公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 |
2 | 经国务院同意,相关部门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通知,明确岛内居民可在指定免税商店按正面清单、每年累计1万元的免税额度不限次数购买进境商品并现场提货,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和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且仅限个人使用不得转售,海关实施监管、海南省人民政府承担走私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了违规倒卖、代购、走私等行为的禁购、信用惩戒及法律追责等相关要求,该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6号)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解读: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式施行,公告确立了“延续现行政策和做法”的总体原则,正式公布《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对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进行系统梳理和明确。本公告发布于1月30日,但追溯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要点】
1.界定20类适用9%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
公告以附件1形式发布《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将适用9%低税率的货物明确为20类,涵盖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自来水、暖气、热水、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
2.体系化整合销售服务分类框架
附件2将增值税应税服务整合为六大类: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产生活服务。
其中,"生产生活服务"系将原营改增政策中的"现代服务"与"生活服务"归并而成,定义为"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该税目下设15个子类,分别为: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其他生产生活服务。
3.延续特殊业务的税目归属规则
公告对实务中易产生争议的业务类型延续了既有的税目归属口径。
在交通运输服务方面,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水路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在金融服务方面,融资性售后回租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建筑服务方面,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在生产生活服务方面,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4.明确无形资产的具体范畴
公告确认无形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其他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5.建立技术标准动态适用规则
公告明确,所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食用植物油GB 2716-2018、巴氏杀菌乳GB 19645-2010等)如有更新或替换,统一按新标准执行。这一规定将税收政策与行业技术规范的衔接机制成文化,避免因标准版本滞后引发的执法争议。
【华政观察】
本公告是增值税法实施配套体系的基础性文件,通过对征税范围的法定确认和体系整合,为增值税法的平稳落地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纳税人而言,应将本公告作为日常税务处理的基础性参考文件,在延续既有操作习惯的同时,关注税目分类调整带来的系统适配需求,确保合规运营。
(一)政策背景与定位
202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第一大税种完成从行政法规向法律的升格。本公告的核心功能是将原散见于财税〔2016〕36号文及后续数十份补充文件中的征税范围规定进行法定确认与体系整合,确保增值税法实施的平稳过渡。
从政策定位看,本公告强调的是"延续"而非"变革"。绝大多数征税范围口径、税目归属规则均系对既有政策的平移,纳税人的实际税负和业务处理方式不因法律升格而发生实质变化。
(二)体系整合的技术特点
本次整合呈现三个技术特点。
其一,分类体系的简化。将原“现代服务”与“生活服务”合并为“生产生活服务”,使服务分类从七大类简化为六大类,体系更为清晰。同时,将“加工修理修配”纳入服务项下统一管理,消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时代“劳务”与“服务”的二元架构,顺应了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的产业趋势。
其二,征税范围的精细化。附件对每一税目的范围均作出明确界定,区分了适用低税率与适用标准税率的具体情形。这些细化规定有助于减少基层执法的自由裁量空间,降低税企争议发生的可能性。
其三,标准衔接的动态化。以规范性文件形式明确技术标准的动态适用规则,使税收政策能够自动适应行业技术迭代,具有重大意义。
(三)需关注的实务要点
尽管本公告以政策延续为主,但税目名称变更的系统适配事项仍值得关注。“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两个一级税目已被“生产生活服务”取代,企业应关注后续税务机关对税收分类编码的调整通知,届时可能还需配合更新财务系统及开票软件设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解读:
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该公告旨在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衔接工作,延续现行制度和做法,对增值税起征点标准、免征增值税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允许销售额扣除的项目以及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实施时间等六大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增值税法落地实施的重要配套文件之一。
【政策要点】
(一)起征点及征收率优惠
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按月10万元,按季30万元,按次1000元。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达到起征点后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仅超额部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
1.长期适用的免税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生产用地相关业务;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收入等共21项。
2.阶段性适用的免税项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社会团体会费;中国邮政集团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收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再保险服务等共26项。
(三)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3%征收率简易计税的项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砂土石料及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小型水力发电单位(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销售自产电力;销售自来水及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等15项。
2.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5%征收率简易计税的项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该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等6项。
3.减征项目: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等7项。
4.其他规定:一般纳税人自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销售额扣除
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的项目(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销售额;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等10项。
纳税人按照本公告第四条第三项至第九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
(五)其他优惠政策
延续实施的政策:管道运输、软件产品超3%税负即征即退;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先进制造业加计抵减;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优惠等。
(六)甲供工程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纳税人在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华政观察】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的正式实施,我国增值税制度完成了法律层级的关键跨越。本次发布的第10号公告作为新法实施后的核心配套文件,起到了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它不仅平稳衔接了原有的优惠政策体系,更在具体执行层面释放出规范化、法治化的明确信号。
(一)规范定位与政策逻辑
第10号公告作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和行政法规框架下,将既有优惠政策按“长期适用/阶段适用(部分明确至2027年12月31日)”进行归纳梳理,并通过条目化规则明确适用口径、凭证与操作要求,从而降低政策切换期的不确定性、稳定纳税人预期。
(二)建筑业计税方法变化
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关于“建设单位自行采购钢材、混凝土等情形适用简易计税”的规定停止执行;但对2026年1月1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允许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这一变化将促使新承接的甲供工程更多转向一般计税的“销项减进项”机制,导致项目实际税负、报价策略及价税条款设计更加敏感,需依据项目可抵扣进项范围、结算模式等实施税负测算管理。
(三)建立优惠政策管理机制
建议企业以第10号公告为基础建立“优惠政策台账”,逐项标注适用期限、条件、所需凭证及发票要求,重点区分长期政策与阶段性政策(至2027年12月31日)并提前开展到期影响评估;同时对涉及新旧政策切割的项目(如甲供工程、特定简易计税情形)强化合同签订/开工/预收款等关键节点的证据链管理;对允许扣除价款、免税与简易计税等高频事项,形成“合同—发票—凭证—申报”闭环,减少因留存备查材料不充分导致的优惠适用风险。

问题1:国内货物存入享受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海关何时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
解答:根据《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深圳、厦门关区符合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进行入仓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署加发〔2005〕39号)附件《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内货物存入实行入仓退税政策的出口监管仓库并办结出口报关手续后,由主管海关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应在收到出口监管仓库主管海关确认货物已实际入仓的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后,向出口企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应纳入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以便国税部门及时审核、审批出口退(免)税。”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2: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中,纳税人销售额占比如何计算?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三、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本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本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第三条和第四条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等;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前的金额确定。
六、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后,纳税人再次满足本公告规定的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但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连续六个月计算期间,与已核准留抵退税申请不得重复计算。
......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3: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制度中纳税人所属行业划分标准是什么?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三、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四、本公告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占其全部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及预收款计算确定。同一计算期间内已经参与比重计算的预收款,不得重复参与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预收款是指采取预售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的款项。
同一计算期间内既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增值税销售额或预收款,又取得其他业务增值税销售额,且符合本条第一款增值税销售额及预收款比重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4:纳税人取得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券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解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规定:“一、自2025年8月8日起,对在该日期之后(含当日)新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对在该日期之前已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包含在2025年8月8日之后续发行的部分)的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直至债券到期。二、上述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并由金融机构持有的有价证券。”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规定:“自2025年8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我国在境外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5:增值税法实施后,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时,“劳务”相关项目填写口径有何变化?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政策解读,增值税新政将原“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调整为“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并入“服务”范畴,为便于纳税人理解政策及准确填写,应税劳务项目填写口径做以下变动:一是调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简称一般纳税人主表)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二是调整一般纳税人主表第10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口径,纳税人本期按照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和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额填写在本栏,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三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简称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一))“项目及栏次”中,“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四是明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称小规模纳税人主表)“本期数”和“本年累计”的“货物及劳务”列中的“劳务”,是指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中的“服务”不包含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适用主体:普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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