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投微财经”2025年第十二期
发布时间:2025-12-16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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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追踪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内容提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资源税相关政策执行口径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事项按其执行、已处理事项不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从十个方面明确了资源税执行标准,包括两类不缴资源税的情形(执法等机关罚没收缴的应税产品、工程获批占地范围内开采并直接回填的砂石粘土等矿产品);凝析油、油气田混合轻烃、尾矿再利用产品等的适用税目;煤炭、稀土、盐类等应税产品的征税对象界定;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及外购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加工的扣减规则;关联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销售额调整情形与正当理由;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定义;产量占比法、平均销售价格法两种减免税计算方法;减免税优惠政策选择、资料留存及衰竭期矿山、煤炭充填开采等特殊优惠的管理要求;不同结算方式下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5〕47号)
内容提要:财政部等多部门联合发文,在北京市、河北省等9个地区开展2025年至2026年9月30日的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明确了工作目标为建立评价标准与指标体系、探索结果运用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试点安排上需确定试点地市并完成平台配置、开展评价及总结工作,且依托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推进;试点内容包括依据附件《全国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基本标准(试行)》细化评价规则(实行100分初始分的扣分制,分A、B、C、D四级,纠正问题可免扣分)、明确评价程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主体,评价周期聚焦2025年度信用状况,需公示结果并建立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机制)、强化结果应用(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信用记录及开展激励惩戒);同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协作、形成可推广试点经验。而附件的评价标准则明确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评价主体,针对平台注册且有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以100分为初始分实行扣分制,从机构合规、工作规范、部门监管三大类14项指标进行评价,还划定了直接评为C级、D级的情形及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差”的等级限制。

欠税公告办法(2025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1号公布)
内容提要:国家税务总局第61号令公布的《欠税公告办法》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旧版试行办法,该办法旨在规范欠税公告、保护纳税人权益、督促缴清欠税。办法明确了欠税的定义及包含的五类情形,且需一并公告对应滞纳金;规定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为公告机关,需按月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告欠税情况,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其他渠道公告,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可曝光部分欠税情况,各地税务机关需提供欠税查询服务。公告内容分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三类分别明确,公告前需推送纳税人确认,纳税人可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公告需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时划定了破产程序中未入库税款等可不公告的情形,纳税人缴清欠税或信息变更的,公告机关次月更新公告内容,后续纳税人也可就公告内容或程序提出异议。办法还要求税务机关加强欠税管理,将欠税公告与信用联动,明确了应公告未公告的责任追究,规定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的欠税公告参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资料需归档保存。

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2025年11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0号公布)
内容提要:国家税务总局第60号令公布的《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旧版《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旨在规范税务人员税收业务违法行为处分、促进税务人员依法履职、维护税收秩序与安全,其适用对象为税务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规定明确处分工作需坚持党的领导、公平公正等原则,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类,且对应不同处分期间,同时划定了从轻减轻、免予不予、从重处分的具体情形,以及处分期内的职务职级晋升限制。在违法行为及处分适用方面,详细列明了擅自改变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违规征收或虚增税收、擅自作出税收相关决定、违规参与地方招商引资涉税事项、违规干预涉税中介服务、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私分扣押财产、隐匿伪造税务案件证据、应回避未回避、泄露涉税保密信息、收受贿赂或挪用税款、刁难纳税人、打击报复检举人、协助纳税人逃避税款或虚开发票、不移交涉税刑事案件、玩忽职守不征少征税款等数十类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设定了对应的处分档次。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处分的调查、告知申辩、决定制作、回避、复核申诉等完整程序,指出不实检举需澄清名誉,涉党纪或犯罪的需移送相关机关处理,同时对不良后果情形、新旧规定适用衔接、事业单位及工勤人员等特殊群体处分、社保费及非税收入征收违法处分等事项作出补充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内容提要: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营造优质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发布企业破产程序税费征管事项公告,该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两项旧有涉税规定,且公告生效后未终结相关破产程序的案件按此执行。公告明确,税务机关需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特别纳税调整利息,以及社保费及其滞纳金、相关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违约金),并对不同类型债权的申报类别作出区分,同时税务机关要与法院加强信息共享、配合涉税信息查询;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债权计算截止日,此前未到期的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到期,税务机关需解除相关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管理人需代表债务人履行申报纳税、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且可凭相关材料办理业务、用管理人印章替代债务人公章。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需在债权申报期届满前或债权人会议首次表决相关方案前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破产企业补办逾期申报后税务机关需即时解除其非正常状态。在破产程序期间,企业需接受税务管理并履行纳税义务,处置债务人财产产生的税费为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为共益债务,均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管理人可按规定领用或代开发票,特殊情况可申请调整发票额度。此外,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未获清偿的相关滞纳金、罚款等不影响企业信用修复及涉税事宜办理,破产企业持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可办理税务注销,税务机关会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并核销“死欠”。
二、财税要闻

财政部发布《2025年上半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
内容提要:财政部在2025年11月7日发布了《2025年上半年中国财政政策执行情况报告》,报告的核心说明了上半年我国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通过加大民生投入、刺激消费与投资、支持科技创新、防范化解风险等一系列措施,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下半年,财政政策将围绕六大方向持续发力,旨在更高质量地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方面 | 上半年执行情况 | 下半年重点工作方向 |
财政运行 | 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1.56万亿元 | 用好用足更加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资金和政策落地见效 |
支出强度加大:全国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4.13万亿元,增长3.4% | ||
重点领域保障有力:社会保障和就业、教育、科学技术支出分别增长9.2%、5.9%、9.1% | ||
民生保障 | 养老金:提高标准,中央财政下达1.1万亿元支持发放 | 强化“一老一小”服务,发放养老服务补贴,推行免费学前教育,实施育儿补贴 |
就业:下达就业补助资金667.4亿元 | ||
医疗: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 | ||
内需提振 | 促消费:安排300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以旧换新,带动销售额1.6万亿元 | 继续实施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对个人消费贷款和经营贷给予财政贴息 |
扩投资: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5550亿元,新增专项债券2.16万亿元 | ||
科技创新 | 中央本级科技支出3981.19亿元,增长10% | 加快培育新动能,支持关键技术攻关、产业转型升级 |
支持中小企业:2.2万户科创类中小企业获贷约900亿元 | ||
风险防控 | 隐性债务:新增得到有效遏制,严格落实终身问责制 | 持续防范化解风险,对新增隐性债务行为“露头就打” |
一揽子化债政策持续推进 | ||
绿色发展 | 政府绿色采购:在101个城市推广绿色建材,公务用车新能源比例不低于30% | - |
生态保护:投入资金支持污染防治、“三北”工程等 | ||
财税改革 | 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下划地方 | 提升财政治理效能,深化财税改革,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 |
【报告亮点】
1.政策协同发力
财政政策注重与产业、就业、社会政策协同,例如通过补贴以旧换新同时刺激消费和环保,通过担保贷款支持同时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和促进就业。
2.民生导向突出
报告从养老金、医保、就业、育儿到养老服务,体现了财政资金对民生福祉的持续倾斜,致力于减轻群众后顾之忧,增强社会整体消费能力和信心。
3.风险防控严密
报告在实施积极政策的同时,高度重视风险防范,特别是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保持高压态势,明确“终身问责”和“露头就打”,为财政的可持续性和经济安全运行提供了保障。

央行发布《2025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内容提要:中国人民银行在2025年11月11日发布了《2025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明确了下一阶段延续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基调,旨在为经济回升向好和金融市场稳定运行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政策方向 | 具体措施 | 实施效果 |
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 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 9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同比增长8.7%,广义货币供应量(M2)同比增长8.4%。 |
推动融资成本下降 | 健全市场化利率调控框架,强化政策执行,带动存贷款利率下行。 | 9月份新发放企业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同比分别下降约40和25个基点。 |
优化信贷结构 | 用好5000亿元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等工具,聚焦支持重点领域。 | 9月末,科技贷款、绿色贷款、普惠贷款、养老产业贷款同比增速均显著高于全部贷款增速。 |
保持汇率稳定 | 坚持市场在汇率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综合施策稳定预期。 | 人民币汇率在复杂形势下保持基本稳定,9月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较上年末升值1.2%。 |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 稳妥有序化解重点领域风险,完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 - |
【下一阶段货币政策思路】
(一)核心基调
实施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社会融资条件相对宽松。做好逆周期和跨周期调节,持续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二)五大政策重点
1.保持金融总量合理增长
使社融规模、M2增速同经济增长和价格预期目标相匹配,保持流动性充裕。把促进物价合理回升作为重要考量,加强政策协同发力。
2.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导向作用
扎实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加大对科技创新、提振消费、小微企业、稳定外贸等重点方向的支持。研究健全民营中小企业增信制度,增强微观主体活力。
3.把握好利率、汇率内外均衡
完善利率调控框架,强化政策利率引导,推动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下行。坚持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4.加快金融市场制度建设和高水平对外开放
提升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稳步扩大资本项目开放,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5.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李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
内容提要:11月27日李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进行了讨论并原则通过。
1.强化法律约束与监管力度
会议明确要强化法律约束,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和财会监督。修正草案新增“监督管理”章节,将会计师事务所一体化管理纳入财政部门监管重点,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与年度检查考核制度,同时完善报备制度,以此整治行业内挂名执业、网络售卖审计报告等乱象,规范行业发展秩序。
2.增设特定实体审计监管制度
草案新增“特定实体审计”章节,这是适配我国国情的制度突破。内容上明确特定实体范围,对从事相关审计业务提出备案与独立性要求,建立透明度报告制度。通过这类针对性监管,解决部分事务所审计质量不高、独立性不足等问题,进而提高资本市场审计质量,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投资者利益。
3.深化改革优化执业环境
一方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取消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以法律形式推动合伙制事务所发展,促使注册会计师利益与事务所利益深度绑定,增强风险意识;另一方面取消会计师事务所工商登记等举措,优化行业执业环境,助力培育优质会计师事务所。
4.完善追责机制提高违法成本
按照从严监管原则细化处罚条款,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比如对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等行为,将罚款上限提升,最高可达违法所得的10倍,无违法所得时事务所和相关人员或分别面临最高300万元、2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执业最长一年,甚至吊销执业许可,以此形成对审计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力震慑。
5.规范跨境审计管理适配对外开放
草案新增“会计服务市场开放和跨境审计”章节,对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内开展临时审计、企业境外上市审计等业务作出统一规定。同时明确对等管理措施,若其他国家或地区对我国相关主体有限制性规定,我国可采取对应措施,既规范跨境执业行为,也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参与跨境服务、助力企业“走出去”提供法律保障。
6.明确行业核心价值与作用
会议强调通过此次修法,促进注册会计师诚实守信、依法履责,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使其能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企业经营水平等关键领域充分发挥作用,筑牢行业“看门人”的职责防线。

2025年11-12月宏观经济数据及股债市场运行情况分析
内容提要:2025年11月10日至12月7日,在宏观层面,经济数据呈现分化:10月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速放缓至4.9%(前值6.5%),11月制造业PMI持续位于枯荣线以下,显示生产端承压;但10月全社会用电量同比大幅增长10.4%(其中第三产业用电增长17.1%),且1-10月工业企业利润累计同比增长1.9%,展现结构性韧性。资金面则由央行主导,其通过先连续两周净投放1.18万亿元并开展8000亿元6个月买断式逆回购稳定市场,随后在税期及月末后转为连续净回笼1.01万亿元,清晰传递了中性政策信号。
在此宏观背景下,市场近一个月呈现出“股债双杀”的格局。债券二级市场收益率从11月中旬的震荡转为下旬后的趋势性上行,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低点1.8140%升至1.8480%,10年期国开债更是突破2.0%关口升至2.0062%。债券一级市场金融债及ABS发行持续放量,周均发行达2527亿元,远超2024年周均水平(1263亿元),供给压力进一步强化了债市的调整。股市在偏弱的基本面与中性的流动性组合下亦同步走弱,上证指数与深证成指近一个月分别下跌2.2%和0.95%。在宏观数据喜忧参半、政策面保持定力的环境下,市场对经济增长的担忧压倒了结构性利好,导致避险情绪升温,风险资产与避险资产价格齐跌。


2025年12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解读:为方便各公司及时了解及适用各项税费政策,以下为2025年12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请各公司详细阅读相关政策内容。
序号 | 政策要点 | 政策依据 |
1 | 明确资源税执行口径,涵盖十方面,包括:两类不缴资源税情形,凝析油等产品的适用税目,煤炭、稀土等应税产品的征税对象界定,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及外购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加工的扣减规则,关联交易价格异常的销售额调整情形与正当理由,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的定义,产量占比法和平均销售价格法两种减免税计算方法,减免税优惠选择、资料留存及衰竭期矿山、煤炭充填开采等特殊优惠的管理要求,不同结算方式下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2 | 企业破产程序税费征管事项明确:税务机关需在债权申报期内按类别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社保费、非税收入及对应滞纳金、罚款等债权,与法院加强信息共享;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日为债权计算截止日,此前未到期纳税缴费义务视为到期,税务机关需解除财产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管理人可持相关材料代表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并使用管理人印章;破产前涉税费违法需及时处理申报,企业非正常状态可补办申报后解除;破产程序中处置财产税费为破产费用、继续营业税费为共益债务,管理人可申领或代开发票;重整和解后未清偿的滞纳金等不影响企业信用修复及注销,破产企业凭法院裁定书可即时办理税务注销并核销“死欠”。 |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2025年第24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于2025年10月31日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增强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优化纳税服务。
【政策要点】
1.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申报起止时间
纳税人申报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起始时间,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首张预售许可证书(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发证当日;取得预(销)售收入时间早于发证时间的,为取得首笔预(销)售收入当日。预征土地增值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统一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所属期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
2.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
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计税方法保持一致,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3.明确清算收入、销售面积归集的截止时间
为与预征起止时间规定相配套,实现清算管理与预征管理、尾盘管理的衔接,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面积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
4.明确符合条件的项目规划范围外支出准予扣除
纳税人取得出让土地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5.明确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准予扣除
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按企业会计准则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6.明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的申报时间
纳税人在预征申报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应当按尾盘销售方式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中,预征申报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后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期间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统一申报。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按季申报缴纳。
7.明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单位成本费用计算方法
纳税人办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时,各类型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相应类型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可售建筑面积,其中,扣除项目金额包括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8.明确销售尾盘土地增值税时,符合有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可申报免税
纳税人办理尾盘销售申报时,普通标准住宅当期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当期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申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
【华政观察】
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交易环节征收的重要税种。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房地产市场发展水平差异较大,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等管理工作中相应形成了一些不同的征管做法和执行口径。这些征管执行上的差异,不利于纳税人理解和税收遵从,且易引发一些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公告》的核心意义在于系统性解决土地增值税征管中长期存在的模糊、争议问题,通过统一标准、衔接环节、明确口径,为纳税人提供了极大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从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公告》将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清晰地划分为预征→清算→尾盘销售三个前后衔接的阶段,明确了每个阶段的起点和终点,消除了管理上的“真空地带”,形成了完整的征管链条;解决了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在预征时间、计税依据、扣除项目等方面可能存在的执行差异,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标准统一,保障了税收的公平性;使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口径保持一致,减少了税种间的差异和矛盾,简化了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是优化税收制度的重要一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
解读: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5年10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决定》,此次修改的核心内容是新增第二十七条,授权国务院对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
【政策要点】
1.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保税征税范围
授权国务院对《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以外的挥发性有机物开展征收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点,合理设定征税范围和税额幅度,完善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加强工作协同,加快推进试点工作。
2.规定报告期限
国务院自试点实施办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这一规定既给了试点工作充分的时间空间,又确保了立法的时效性和连续性。
【华政观察】
环境保护税法的此次修改并非突如其来,而是在多重因素推动下的必然选择。从环境形势看,当前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已进入深水区,主要大气污染物协同减排难度大,超标排放、环保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和低效失效等问题突出。
环境保护税法的修改将推动产业结构深度调整,高耗能行业加速退出。环保税的征收已经初步显现出对产业结构优化的促进作用,部分高污染企业开始加大环保投入,甚至退出市场,为清洁能源和环保产业腾出发展空间。
此次修改将挥发性有机物全面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企业需为过去无需关注的排放物买单,直接增加了应税污染物种类和税基。从我国的产业结构和不同行业的排放量来看,影响最大的行业包括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这将大大增加了税费成本,同时也警示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倒逼相关行业转型升级和清洁化改造。
后续需跟进国务院制定的试点实施办法,若企业属于试点范围,应积极配合国务院制定的试点实施办法,及时了解挥发性有机物的征税范围、税额幅度、排放量的计算办法等具体规定;与税务、生态环境等部门保持沟通,及时反馈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争取合理解决。

问题1:外购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的如何计征资源税?
解答: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
纳税人核算并扣减当期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购进数量,应当依据外购应税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规定:“一、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直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
纳税人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扣减:
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本地区原矿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矿产品适用税率)
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计算扣减的,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扣减。”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四、关于计税依据……(三)纳税人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同时又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洗选加工的,应当分别核算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数量),并按规定扣减;无法分别核算的,按照混合销售扣减。(四)纳税人仅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仅将外购应税产品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洗选加工的,可以在购进外购应税产品的当期,一次性计算扣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2: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十条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
……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九、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采取直接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无论应税产品是否发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的当日;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三)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日。
(四)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日。
(五)委托代销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日。”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3:对于资源税的减免税有什么规定?
解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
第十七条 本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资源税法,现将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政策公告如下:
1.对青藏铁路公司及其所属单位运营期间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藏铁路公司运营期间有关税收等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1号)第三条规定执行。
2.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规定执行。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具体操作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执行。
4.自2014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特此公告。”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6号)规定,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1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页岩气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6号)规定, 为促进页岩气开发利用,有效增加天然气供给,在2027年12月31日之前,继续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六、《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七、关于减免税计算方法
(一)纳税人按照产量占比方法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销售数量)=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额(销售数量)×(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产量÷当期应税产品总产量)
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额,是指扣除运杂费和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后的销售额。当期应税产品总销售数量,是指扣减外购应税产品购进数量后的销售数量。
(二)纳税人将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而无销售额的,按照平均销售价格法核算确定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销售额=当期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自用量×当期纳税人应税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
八、关于减免税管理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同一应税产品是指纳税人符合任一减免税条件,且单独核算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应税产品。
(二)纳税人销售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需要留存备查销售免税、减税项目的应税产品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合法有效凭据;纳税人按照产量占比方法或平均销售价格法确定免税、减税项目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需要留存备查免税、减税应税产品的产量台账等资料。
(三)纳税人申报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还需要留存备查《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或《油气探明可采储量标定报告》)等有关材料。衰竭期矿山的判定标准,可由纳税人选择按照剩余可开采储量或者剩余开采年限确定,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矿山可开采储量增加,不再符合衰竭期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停止享受该项优惠政策,且在矿山再次进入衰竭期时,不得重复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按照剩余可开采储量作为衰竭期判定标准的矿山,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累计销售数量不得超过原设计可开采储量的百分之二十。矿山剩余可开采储量计算公式为:
剩余可开采储量=可开采储量-累计采出量
矿山原设计可开采储量不明确的,衰竭期以剩余开采年限为准。按照剩余开采年限作为衰竭期判定标准的矿山,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累计时长不得超过五年。衰竭期矿山的剩余开采年限计算公式为:
剩余开采年限=剩余可开采储量÷[最近一次核准或核定的年生产能力×储量备用系数×(1-矿石贫化率)]
油气田和水气矿山关于衰竭期的判定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其中,享受衰竭期矿山优惠政策的油气田,以开采企业下属的单个油气田(藏)开发单元为单位确定,其设计可开采储量按照技术可开采储量确定。
(四)纳税人申报享受煤炭充填开采优惠政策,还需要留存备查《采矿许可证》复印件、煤炭资源充填开采利用方案、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第三方技术评估报告、充填开采台账等有关资料。纳税人在充填开采工作面已经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实际计量的称重数量作为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没有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当期注入充填物体积和充采比计算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数量。
煤炭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矸石、粉煤灰、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材料的煤炭开采技术,主要包括矸石等固体材料充填、膏体材料充填、高水材料充填、注浆充填以及采用充填方式实施的保水开采等。”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4:纳税人向关联单位销售应税产品应如何缴纳资源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五、关于关联交易情形
纳税人向关联单位销售的应税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当期关联单位向其他非关联单位销售的同类应税产品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的有关规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产品销售额。
纳税人向关联企业销售原矿并由关联企业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其原矿销售额明显低于关联企业对外销售的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加工成本利润后的金额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关联企业对外销售的选矿产品销售额扣除合理成本利润后的金额,确定纳税人的原矿销售额。
上述情形中的正当理由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在规定的价格形成机制下确定的中长期交易价格,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
(二)关联单位为保障自身运营成本及利润,对应税产品在合理区间内加价销售的;
(三)关联单位对外销售的应税产品价格中包含运杂费用的;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正当理由。”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5: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规定:“四、关于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应税产品,或将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免征增值税的非应税产品,以不包括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二)纳税人销售额中准予扣除的运杂费用和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均不含增值税税额。”
适用主体:普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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