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联投微财经”2025年第四期
发布时间:2025-04-16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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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追踪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
内容提要:2025年3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公告共九条,旨在规范应征税货物出口的税收管理,优化外贸营商环境。

内容提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部署2025年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税收优惠政策清单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清单涵盖28纳米及以下、65纳米及以下、130纳米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特色工艺企业、关键材料企业等七类对象。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24年度税收优惠,并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条件标准。

内容提要: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部门规章及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一、对3件税务部门规章予以废止。二、对68件税务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三、对19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废止和修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2025年3月24日)起施行。

内容提要:为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现就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离岸转手买卖,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二、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内容提要:《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是国家税务总局为规范涉税服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制定的部门规章,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涉税专业服务包括税务代理等8类业务,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要求机构及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和信用码制度。通过建立五级信用评价体系(TSC1-TSC5级),实施分类监管和风险防控,对违规行为设置从约谈、扣减信用积分到列为失信主体等阶梯式惩戒措施。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便利水平,优化境外旅客消费体验,结合前期试点情况,税务总局决定全面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以下称离境退税“即买即退”)。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离境退税“即买即退”主要内容;二、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办理流程;三、施行时间,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财税要闻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内容提要:根据中国证监会3月28日披露的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已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据介绍,《办法》是在对原文件修订基础上所形成,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1、吸收近年来信息披露监管的实践经验。2、强化对部分重点事项的监管。

上交所修订发布首发及再融资承销业务规则
内容提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3月28日晚发布新修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首发承销细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再融资承销细则》)。此次发行承销规则修订,主要调整了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落实《关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在参与新股申购、上市公司定增方面,给予银行理财和保险资管与公募基金同等政策待遇。二是落实《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深化发行承销制度试点,在科创板试点对未盈利企业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比例更高、锁定期限更长的网下投资机构,相应提高其配售比例。三是结合新《公司法》对规则条文进行适应性修改。


2025年4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
解读:为方便各公司及时了解及适用各项税费政策,以下为2025年4月开始实施的税费政策,请各公司详细阅读相关政策内容。
序号 | 政策要点 | 政策依据 |
1 | 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10号) |
2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调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4号) |
3 | 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即买即退”服务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9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25〕385号)
解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一、政策要点
(一)政策背景
为促进我国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和配套政策有关规定,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有关规定。
(二)清单范围
《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政策》)第(一)条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线宽小于65纳米(含)、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的清单;
《若干政策》第(三)、(六)、(七)、(八)条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的逻辑电路、存储器生产企业,线宽小于0.25微米(含)的特色工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化合物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和先进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产业的关键原材料、零配件(靶材、光刻胶、掩模版、封装载板、抛光垫、抛光液、8英寸及以上硅单晶、8英寸及以上硅片)生产企业,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和承建企业的清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提及的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清单。
(三)申报要求
2024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若需享受2025年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需在2025年重新申报。
申报时间:2025年3月31日至4月18日。
申报方式:在信息填报系统(国家发改委公众端统一登录平台)中提交申请。
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由地方发展改革委确定接受单位)。经审计的企业会计报告须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
(四)审核流程
初核: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对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初核。
报送:初核通过后,报送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审确认与印发:关键原材料、零配件生产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形成清单后函告财政部,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最终确定。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设计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确认并联合印发。
(五)税收优惠政策
预缴申报与优惠享受: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符合条件,在预缴申报时可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按规定补缴税款,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查询与告知: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可于汇算清缴结束前,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六)企业变更
已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或项目归属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省级部门上报文件落款日为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或项目标准。
(七)日常监管
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对清单内的企业加强日常监管。
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报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问题,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和标准的企业或项目,将函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企业责任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
申报如出现失信行为,则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信息记入企业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示。
(九)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并适用于企业享受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财关税〔2021〕4号文规定的进口税收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二、观察与建议
列入清单的企业,如果2024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享受新一年度税收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除外),需要在2025年重新申报。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应在2025年3月31日至4月18日期间登录信息填报系统(https://yyglxxbs.ndrc.gov.cn/xxbs-front/)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证明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或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列入清单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可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可在预缴申报时先行享受优惠。年度汇算清缴时,如果企业未被列入下一年度清单,则需按规定补缴税款,但依法不加收滞纳金。
申请享受《若干政策》第(一)、(三)、(六)、(七)条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关税〔2021〕4号文提及的关税优惠政策,以及《公告》提及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可以在汇算清缴结束前,通过信息填报系统查询是否列入清单。而享受《若干政策》第(八)条优惠政策的企业,则由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告知相关企业。

问题1:矿山企业的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一、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22号)规定:“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建材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0〕853号)规定:“对石灰厂、水泥厂、大理石厂、沙石厂等企业的采石场、排土场用地,炸药库的安全区用地以及采区运岩公路,可以比照总局(89)国税地字第122号《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予以免税;对上述企业的其他用地,应予征税。”
适用主体:矿山企业
问题2: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一、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企业招用的同一就业人员如同时具有多重身份(包括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等),应当选定一个身份享受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适用主体: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主体
问题3: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如何进行申报?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 )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现对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国发〔2013〕44号文件发布之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适用主体:普适
问题4:纳税人出口应征税的货物,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应征税货物的范围包括哪些?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规定:“一、纳税人出口应征税货物,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本公告所称应征税货物,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
适用主体:出口企业
问题5: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应征国内环节税货物出口优化服务 规范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5年第8号)规定:“二、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应征税货物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按内销货物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统一规定执行。适用征税政策的具体范围、应纳税额的计算等,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八条等规定执行。”
适用主体: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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