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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联投微财经”2024年第六期

发布时间:2024-09-17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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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集锦篇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内容提要:为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本公告,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以更好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一是扩大税收政策适用范围,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与其他税收形成合力,加大对改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二是统一税收政策适用对象,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体现政策公平和统一,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同时取消不必要限制条件,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三是细化税收政策适用情形,区分企业改制,企业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事业单位改制等具体情形,明确了营业账簿、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印花税税目政策和适用条件,提高税收政策的精准性和有效性。本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关于彩票兑奖与适用税法有关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体育总局公告2024年第12号)

内容提要:随着彩票品种日益丰富,游戏规则趋于多样,为便于购彩者进一步了解彩票中奖收入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体育总局联合制发本公告,主要包括一是继续执行对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二是电脑彩票以同一人在同一期同一游戏中获得的全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即开型彩票以一张彩票奖金为一次中奖收入。本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市内免税店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4〕19号)

内容提要: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研究完善了市内免税店政策,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针对现由中国免税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厦门、三亚等6家市内免税店,现由中国出国人员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北京、上海、青岛、大连、南京、重庆、合肥、南昌、昆明、杭州、郑州、哈尔滨等12家外汇商品免税店,现由中国港中旅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经营的哈尔滨外汇商品免税店,作出相关规定;同时在广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汉、西安、长沙和福州等8个城市,各设立1家市内免税店。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监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

关税〔2024〕21号)

内容提要: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不断扩大“零关税”商品范围,加大封关运作压力测试力度,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主要包括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以下称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以下称有关单位),进口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本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出申请。本通知仅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适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检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

内容提要:8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印发《关于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下称《解答》),明确财务造假犯罪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重点问题。《解答》共4部分15条,就办理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总体要求,欺诈发行证券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及立案追诉标准的适用,中介组织及其人员犯罪认定等问题提出明确意见。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

内容提要:9月11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本次指南的发布旨在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降低优质实体信息披露成本,提升融资效率。《简明信息披露指南》明确了优质主体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申报材料编制和存续期信息披露的简化安排,引导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循重要性、针对性原则,重点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的事项。





政策解读篇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                   

读:为进一步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 号),明确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中营业账簿、各类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政策,并界定了政策适用范围,以更好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政策要点

(一)关于营业账簿的印花税

1.原来已缴纳过印花税或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组项目免征印花税

(1)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原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不再缴纳印花税。

(2)对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而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免征印花税。

2.原来未缴纳过印花税的正常缴纳

(1)除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组项目中发生的债权转股权外,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经评估增加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或者资本公积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重组以及事业单位改制前书立但尚未履行完毕的各类应税合同,由改制重组后的主体承继原合同权利和义务且未变更原合同计税依据的,改制重组前已缴纳印花税的,不再缴纳印花税。

(三)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1.对企业改制、合并、分立、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所属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职责的部门按规定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进行行政性调整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四)适用范围

1.企业改制,具体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改制后,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

2.事业单位改制,是指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事业单位改制后,其原出资人(包括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单位)存续并在改制后的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

3.上述公司、企业必须是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公司。

4.本公告所称企业重组,包括合并、分立、其他资产或股权出资和划转、债务重组等。

(1)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相互吸收合并的,适用该款规定。

(2)分立,是指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

(3)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改制、重组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4)投资主体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5)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

(五)执行期限

本公告自2024 年10 月1 日起执行至2027 年12 月31 日。

(六)具体观察

改制重组是各类经营主体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方式,我国目前的法规对改制重组中印花税的支持范围偏窄,该政策进一步完善了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和事业单位改制等相关印花税政策,以更好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将原来支持企业改制的印花税政策的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清算以及事业单位改制,与其他税收形成合力,加大对改制重组的政策支持力度。同时对凡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均可按规定享受印花税支持政策,体现政策公平和统一,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国家通过出台上述法规,进一步激发了各类经营主体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


来源:华政




热点答疑篇



问题1:超出营业执照范围的真实业务能否开具发票?

解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2: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发生增值或者减值,能否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

解答: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调整资产的计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3纳税人如何办理跨省迁移?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若干税收征管服务事项的通知》(税总征科发〔2022〕87号)的规定:“二、优化跨省迁移税费服务流程

(一)优化迁出流程。纳税人跨省迁移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结住所变更登记后,向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跨省(市)迁移涉税事项报告表》。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已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已结清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以及不存在其他未办结涉税事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出具《跨省(市)迁移税收征管信息确认表》,告知纳税人在迁入地承继、延续享受的相关资质权益等信息,以及在规定时限内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经纳税人确认后,税务机关即时办结迁出手续,有关信息推送至迁入地税务机关。

(二)优化迁入流程。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纳税人信息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主管税务科所分配、税(费)种认定并提醒纳税人在迁入地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

(三)明确有关事项。纳税人下列信息在迁入地承继:纳税人基础登记、财务会计制度备案、办税人员实名采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增值税即征即退资格、出口退(免)税备案、已产生的纳税信用评价等信息。

纳税人迁移前预缴税款,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缴;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尚未弥补的亏损,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弥补;尚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在迁入地继续按规定抵扣,无需申请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迁移前后业务的办理可参照《跨省(市)迁移相关事项办理指引》。”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4税务强制执行适用的前提条件?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四十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问题5:房产产权属于我司和集团另一企业共有,共同装修发生的统一装修费能否在两家公司税前扣除?

解答:房产产权属于我司和集团另一企业共有,共同装修发生的统一装修费可按照以下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适用主体普适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